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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生委关于贯彻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政策衔接过渡工作意见的通知

  八、自新《条例》公布施行之日起,农业人口中已签订的二孩生育合同书,符合新《条例》九条规定6种特殊情况的,合同书继续有效;否则,合同书自动失效。
  在签订二孩生育合同书时已交保证金的,合同书失效时退还保证金。
  九、按原《条例》三十六条规定,对于拒不落实节育措施而已收取节育保证金,无特殊理由的,应在新《条例》公布后一个月内落实节育措施,否则没收保证金,并责令落实;落实了节育措施的,退回保证金。
  十、《条例》公布施行后,少数民族自治县原已发给少数民族城镇生育二孩、农村生育三孩的生育指标通知书或《生育证》的,要在30日内参照本意见的有关规定全面开展孕检。已经怀孕的,允许生育;未怀孕的,收回生育指标通知书或《生育证》。具体政策衔接过渡工作,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参照本意见制定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省的统一规定,妥善处理好政策过渡衔接中的政策性问题。要迅速集中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抓紧组织有关部门,尤其是计划生育、卫生、法制部门,做好孕检和二孩生育的审核工作,处理好二孩生育合同书问题,确保调整后的政策平稳过渡。
  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迅速组织对农业人口中原已签订的有关二孩生育合同书和已领取的二孩生育证书重新进行审核。具体工作由原签订合同书或发证书所在地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各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在新《条例》公布之日起30日内,应迅速通知有关育龄夫妻,按本意见的要求,完成孕检和生育的审核工作。凡经审核可以生育二孩的夫妻名单,应在村民委员会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对在孕检、生育审核中弄虚作假、行贿受贿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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