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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三)道路、路灯、排水设施,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四)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设施,由有关专业管理单位负责;
  (五)垃圾转运由环卫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 房屋共用部位、设备维修时,相邻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相邻业主、使用人阻挠维修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的,责任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三十五条 物业出现严重损坏、影响分阶段安全时,管委会应责令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限期维修。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三十六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来源包括:
  (一)公用设施专用基金;
  (二)住宅维修费;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
  (四)住宅小区商业用户等服务设施经营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应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公用设施的管理、维修和养护费用(包括材料费、公用水电费、设备损耗费等);
  (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用;
  (三)管委会专队人员的工资、津贴及办公费用等;
  (四)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费用;
  (五)法定税费;
  (六)其它必要支出。
  第三十八条 管委会应加强住宅小区商业用房等服务设施的经营管理,增加经营收入,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减轻业主负担。辖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扶持和鼓励。
  第三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住宅小区建设总投资百分之二的比例,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在其办理房屋产权交易手续时代收。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用于住宅小区内管委会管理的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不足时,由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分担。分用设施专用基金由市牧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专帐统一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管委会可根据本住宅小区实际需要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
  第四十条 住宅维修费提取和管理办法,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商市财政、物价部门依照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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