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科研用房:指独立的科学实验研究机械或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科学实验研究工作所用的房屋(包括天文台的科研用房)。
2—9 体育用房:指体育馆等体育用房。
2—10 办公用房: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办公用房。
2—11 其他:指凡不属于上述各项用途的房屋,如各部门的业务用房、人防用地下室、托儿所、职工食堂、学生食堂、厕所等。其他房屋中的业务用房:气象、地震、测绘、计量、电子计算等综合技术服务部门的业务用房以及农牧业中的各种养殖场、种籽化验楼、畜牧楼和外贸部门的商品楼等房屋。
(二)房屋用途的填写说明:
1.房屋用途:按规划设计用途填写《申请书》、《登记表》和《房屋所有权证》。
2.如果房屋没有规划设计用途的,只在《申请书》、《登记表》上填写实际用途。
3.多用途房屋分类原则:
与住宅、商业营业用房有关的兼有两种以上用途的房屋,应按设计规定的用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他兼有两种以上用途的房屋建筑,可按其主要用途计算建筑面积,在《申请书》、《房屋状况表》和《登记表》房屋用途栏内,按上述实际用途的简称分别填写,另外再填写设计用途,但不要与土地用途相混。
四、《申请书》和《登记表》中,其中成套住宅的套数建筑面积由测绘部门根据房地产登记部门的需要进行计算、填写。
五、行业
(一)行业分类的原则:依据按经济活动性质的同一性进行分类的原则。即主要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经济活动性质进行行业分类,而不按其所属行政管理系统分类。
(二)划分行业的基本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等各类组织机构,均以生产活动单位作为划分国民经济行业的基本单位。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基本上从事一种经济活动的单位。
乡、镇办以及社办的工业建筑、批发零售贸易、交通运输、文教卫生等单位,具备活动单位条件的,按经济活动性质划分其所属的行业。
(三)行业门类的划分及解释:
1.农、林、牧、渔业(农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
2.采掘、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工业):
采掘业:煤炭采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其他矿采选业,木柴及竹材采运业;
制造业: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加工业,纺织业,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石油加工及炼焦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普通机械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武器弹药制造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其他制造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