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房地权属登记、测绘工作中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钢结构:指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钢材建造的,包括悬索结构。
  钢、钢筋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钢、钢筋混凝土建造的,如一幢房屋一部分梁柱采用钢制构架,一部分梁柱采用钢筋凝土构架建造的。
  钢混:指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钢筋混凝土建造的。
  混合结构:指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钢筋混凝土和砖、木材料建造的,如一幢房屋的梁是钢筋混凝土制成,以砖墙为承重墙。
  砖木结构:承重的主要结构是用砖、木材建造的,如一幢房屋是木房架、砖墙、木柱建造的。
  其它结构:凡不属于上述结构的房屋都归此类,如竹结构、砖拱结构、窑洞等。
  三、房屋用途
  (一)房屋用途分类及解释:
  房屋用途分为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两类:
  1.居住用房:指专供人们日常生活居住的房屋,包括住宅与集体宿舍。
  1—1 住宅:指各部门的职工家属宿舍,供居住用的房屋。
  1—2 集体宿舍:指各部门的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
  其中成套住宅: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及厨房、厕所、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房屋(两户合用一套住宅的,仍按一套统计)。
  2.非居住用房:指居住用房外,用于工厂仓库、邮电交通、商业营业、服务业、文化娱乐、教育、医疗、科研、体育、办公等用途的房屋。
  2—1 工厂仓库用房:
  厂房:指直接用于生产或为生产配套的各种房屋,包括主要车间、辅助用房及附属设施用房。凡工业、农业、交通运输、商业、建筑业以及科研学校等单位中的厂房都应包括在内。
  仓库:指工业、交通运输、商业、供销、外贸、物资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建造的成品库、半成品库、原材料库、货物仓库、物资储备库以及冷藏库、粮油库等。
  2—2 邮电、交通用房:
  邮电:邮政、电信等部门的营业用房,如邮电局、电报大楼等用房。
  交通:指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部门的营业用房,如火车站、汽车站、候机室等用房。
  2—3 商业营业用房:指商业、粮食、供销、饮食业等部门对外营业的商店、门市部、粮店、书店、供销店、饮食店等房屋。
  2—4 服务业用房:指浴室、理发、照相、旅馆以及各种日用品修理等为人民生活服务的用房。
  2—5 文化娱乐用房:指俱乐部、影剧院、文化馆、宗教院等文化娱乐用房。
  2—6 教育:指各类学校(包括党校、技校、干校、工读学校、幼儿园在内)的教室、图书馆、试验室、体育馆、展览馆等有关教育用房,(不包括学校的教职员工宿舍、学生宿舍、食堂、浴室等非教学用房。
  2—7 医疗用房:指各类医疗机构(包括防疫站、防治所)的病房、门诊部、保健站、卫生所、化验室、药房、病案室、太平间等房屋。不包括医护人员的职工宿舍、食堂及独立的办公用房。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