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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房地权属登记、测绘工作中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1—3 军产:国有房产的一部分,指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所有的房产,包括由国家划拨的房产、利用军费开支购建的房产以及军队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
  2.集体所有房产:指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房产,即集体所有制单位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3.私有房产:指私人所有的房产。
  私有房产分为私产(含部分产权)、私产(港澳台)、私产(外侨)、私产(私企)四类。
  3—1 私产:指私人所有的房产。中国公民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含部分产权:指按照房改政策,职工个人以优惠价、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
  3—2 私产(港澳台):指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华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3—3 私产(外侨):指在华的外国侨民、外国人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3—4 私产(私企):指中国公民投资的私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4.联营企业房产:指不同的所有制性质的单位之间共同组成新的法人型经济实体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
  5.股份制企业房产:指股份制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6.港澳台投资房产: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以合资、合作或独资在大陆举办的企业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港澳台投资房产:分为港澳台(合资)、港澳台(合作)、港澳台(独资)三类。
  7.涉外房产: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政府、社会团体、国际性机构所投资建造或购买的房产。
  涉外房产:分为涉外产(合资)、涉外产(合作)、涉外产(独资)、涉外产(其他)四类。
  8.其他房产:指凡不属于以上各类产别的房屋,都归在这一类,包括所有权人不明,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全民所有制单位、军队代为管理的房屋以及宗教,寺庙等房屋。
  二、房屋建筑结构
  1.房屋结构的分类:
  建筑结构划分为:结构、钢和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等六类。
  在《房屋状况表》和《登记表》的房屋结构栏内填写简称为:钢、钢、钢混、钢混,混合,砖木,其他。
  2.房屋结构的解释:
  房屋结构:主要是根据房屋的梁、柱、墙及各种构架主要承重结构的建筑材料来划分。
  按照划分幢号的原则,一幢房屋只能有一种建筑结构,如果一幢楼房中有两种结构组成,则以一种主要结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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