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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北京市房地权属登记、测绘工作中需要明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房屋产别的解释:
  1.国有房产
  指归国家所有的房产。包括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以及由国有单位用自筹资金建设或购买的房产。
  国有房产分为:直管产、自管产、军产三类
  1—1 直管产:指由政府接管、国家经租、收购、新建、扩建的房产(房屋所有权已正式划拨单位的除外),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维修,少部分免租拨借给单位使用(指拨用产)。
  直管产分为:中央级、市级、区县级、拨用四类。
  1—1—1 直管产(中央级):指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所属的修建一司、管修一公司、房屋经营管理公司所管理的中央级房产。
  1—1—2 直管产(市级):指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所属的修建一公司、管修公司、房屋经营管理公司管理的市级房产和东、西、崇、宣、朝、海、丰、石8个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直接管理的市级房产。
  1—1—3 直管产(区县级):指郊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直接管理的区县级房产。
  1—1—4 直管产(拨用):见直管产解释。
  1—2 自管产:指国有房产的一部分,包括国家划拨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有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筹资金购建的房产。
  自管产分为“中央机关、市机关、区县机关、中央企业、市区县企业、其他六类。
  1—2—1 自管产(中央机关):指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性社会团体、全国性群众组织、隶属中央各部门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房产,包括接管、划拨、购建的房产。
  1—2—2 自管产(市机关):指市党政机关、市人大、市政协、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分院、各民主党派市委、市级社会团体、市级群众组织、隶属市及各部门的事业单位所有的房产,包括接管、划拨购建的房产。
  1—2—3 自管产(区县机关):指区县党政机关、区县人大、区县政协、区县人民法院、区县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区县委、区县级社会团体、区县级群众组织、区县属事业单位所有的房产,包括接管、划拨、购建的房产。
  1—2—4 自管产(中央企业):指隶属于中央各部门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的房产,包括接管、划拨、购建的房产。
  1—2—5 自管产(市区县企业):指隶属市区县各部门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所有的房产,包括划拨、购建的房产。
  1—2—6 自管产(其他):指不属于以上自管产各类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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