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大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1月14日 实施日期:1997年11月14日)修改大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1989年12月29日大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0年7月19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三章 计划供水和节约用水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 收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我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
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系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凡在大同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集体所有,其利用和保护必须纳入本市水资源的统一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水资源管理应贯彻开源与节流并重的方针。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农业和其它行业用水,同时严格控制高耗水建设项目的发展。
第五条 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大同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协调和处理有关水资源的重大事宜,负责全市水资源的权属分配管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大同市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规划、开发、利用、保护和调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