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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6年6月15日 实施日期:1996年6月15日)废止

济南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1990年5月24日济南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0年6月27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1990年7月9日公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具有泉城特色、环境优美、文明整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凡本市公民,男11岁至60岁,女11岁至55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
  第四条 全市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都应大力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和美化环境的活动。
  对园林绿化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园林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济南市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园林绿化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区、县园林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地详细规划,依据《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园林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占用。市人民政府认为确需作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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