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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十八条 拆迁范围内的坟墓,由拆迁人登报通知坟主在一个月内迁移,逾期视为无主坟,由拆迁人登记造册,代为处理。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积极搬迁或协助拆迁的单位和个人,由拆迁管理部门给予表扬,拆迁人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违反本办法,由拆迁管理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惩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争议,由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阻碍拆迁工作人员履行公务,无理取闹,骗取、抢占房屋,哄抢公私财产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拆迁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主管部门视实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没收非法所得,直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费用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另行拟定,按分管权限审批后执行;奖惩标准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生效前,已按过去的规定处理终了的拆迁安置问题,不再重新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由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4年9月22日审议批准,市人民政府颁布施行的《贵阳市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市其它有关拆迁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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