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贵阳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6年9月26日 实施日期:1997年1月1日)修正*注:本篇法规已被《贵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日)废止贵阳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
(1989年7月13日贵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4月12日贵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修正,1990年7月21日贵州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拆迁居民住房的安置
第三章 拆迁非住宅用房的安置
第四章 房屋补偿及产权保留
第五章 拆迁村民房屋的安置
第六章 拆迁中其它事项的处理
第七章 奖惩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保证建设需要,加强拆迁管理,维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拆迁人是指因规划和建设需要进行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的单位和个人。
凡在本市进行建设拆迁,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建设拆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拆迁安置的管理、监督、检查、服务工作;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处承担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建设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为拆迁人代办安置补偿业务。
第四条 拆迁人应持城市规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连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取得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必须签定合同,报拆迁管理部门审定后,方可进行拆迁。
第五条 建设拆迁必须先安置后拆迁。拆迁人对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对房屋使用人给予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建设需要,按时搬迁。
第六条 拆迁房屋,拆迁人必须向房屋产权人收取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契证,经拆迁管理部门登记,送产权监理部门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