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条 充装液化气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实行充装重量复验制度,严禁过量充装。充装过量的气瓶不准出厂;
2、称重衡器应保持准确。称重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称重衡器的校验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称重衡器要设有超装警报和自动切断气源的装置;
3、严禁从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向气瓶灌装;
4、充装后应逐只检查,发现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应妥善处理;
5、认真填写充装记录,其内容应包括:气瓶编号、气瓶容积、实际充装量、充装者和复称者姓名或代号、充装日期;
6、操作人员应相对稳定,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
第八章 定期检验
第57条 承担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的规定,并按照劳动部有关规定经资格审查,取得资格证书。
从事气瓶检验工作的人员,应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进行资格鉴定考核,并取得检验气瓶的资格证书。
第58条 气瓶检验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2、对气瓶附件进行维修或更换;
3、进行气瓶表面的涂敷;
4、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5、气瓶改装。
第59条 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2、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3、液化石油气瓶,使用未超过二十年的,每五年检验一次;超过二十年的,每二年检验一次。
4、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第60条 检验气瓶前,应对气瓶进行处理。达到下列要求方可检验:
1、在确认气瓶内气体压力降为零后,方可卸下瓶阀。
2、毒性、易燃气体气瓶内的残留气体应回收,不得向大气排放。
3、易燃气体气瓶须经置换,液化石油气瓶须经蒸汽吹扫,达到规定的要求。否则,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气密性试验。
第61条 气瓶定期检验,必须逐只进行。各类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规定。
检验合格的气瓶,应按本规程附录1的规定打检验钢印,涂检验色标。
经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气瓶应判废。对少数尚有使用价值的气瓶,允许改装后降压使用。
第62条 气瓶的报废处理应包括:
1、由气瓶检验员填写《气瓶判废通知书》(见附录4),并通知气瓶产权单位。
2、由气瓶检验单位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第63条 气瓶的改装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根据气瓶制造钢印标记和安全状况,确定改装后的充装气体和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2、用适当的方法对气瓶进行彻底的清理、冲洗和干燥后,换装相应的瓶阀和其他附件;
3、按本规程附录1的规定,打检验钢印和涂检验色标,并按改装后盛装的气体更改气瓶的颜色、字样和色环。
4、将气瓶的改装情况,通知气瓶的产权单位,记入气瓶档案。
第64条 气瓶检验员应认真填写检验记录,内容至少包括:气瓶制造厂名称或代号、瓶类、瓶号、检验项目和检验结论。检验记录应保存在检验单位,保存一个检验周期备查。
第65条 进口气瓶按本规程第5条检验合格后,由负责检验的单位逐只打检验钢印、涂检验色标。气瓶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应符合国家标准GB7144的规定。
第66条 气瓶检验单位应按照省级劳动部门的要求,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当年气瓶检验工作情况和气瓶的安全技术状况。
第九章 运输、储存和使用
第67条 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加强对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安全管理:
1、有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
2、根据本规程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3、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4、定期对气瓶的运输(含装卸及驾驶)、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第68条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2、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3、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
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
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5、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超过五层;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城市的繁华市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7、严禁烟火。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8、运输气瓶的车、船不得在繁华市区、重要机关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司机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9、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不应长途运输。
第69条 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它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射线源;
4、空瓶与实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5、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垛高不宜超过五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