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财政计划在市单列户头。计划单列企业的财政、税收报表,直接上报市财税部门,同时抄报企业主管部门。
4.外贸计划在市单列户头。经批准享有自营进出口权的计划单列企业,其进出口计划在市单列;不享有自营进出口权的计划单列企业,其出口商品收购计划在市单列。
5.劳动人事工资计划在市单列户头。计划单列企业的厂长(经理)实行市委、市政府委托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双重管理,以市委、市政府委托部门为主。厂长(经理)的产生,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招标选聘或民主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主管部门考察提名,报市委、市政府委托部门审批任免。
三、计划单列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计划单列企业除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等中央、省、市已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再给予以下自主权:
1.对计划单列企业在计划、物资、财政、外贸、劳动人事工资等五个方面赋予相当于市直属企业的管理权限。市各部门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计划单列企业的行政干预。计划单列企业要求上级有关部门解决问题的报告,可直接上报,不须再经主管部门审核。
2.计划单列企业的厂长(经理)有权聘任其行政副职(包括按规定配备的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但应在聘任前注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3.凡享有自营进出口权的计划单列企业,经批准,可以自行组团出国考察经济技术,进行业务洽谈、推销本企业产品和售后服务,并可以在国外设立办事机构,举办独资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计划单列企业可以用现有的场地、厂房、设备、工业产权和自有资金以及用于企业技术改造的资金作为出资,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也可以将多余的场地、厂房、设备出租给外商单营。凡属将多余的场地、厂房出租给外商单独经营的,须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4.赋予计划单列企业对本企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相当于市直属企业的审批权。对限额以下的企业基建和技改项目,只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资金、物资、能源三落实,不需市综合平衡的,可自行审定,报市有关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