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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大型工业企业在市计划单列的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9日)废止(原因: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已失效)

青岛市大型工业企业在市计划单列的暂行办法
(1988年8月1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 青政发〔1988〕173号)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省政府一九八八年作出的深化企业改革十项规定,进一步扩大大中型骨干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促进企业集团发展,增强企业活力,使之逐步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者,推动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并为机构改革创造条件,现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确定选择具备条件的大型工业企业和少数中型骨干工业企业在市实行计划单列。
  一、计划单列企业的条件
  1.生产规模属大型企业(企业集团)或产值过一亿元、利税过二千万元、创汇过三百万美元,生产经营发展势头较好的中型骨干企业(企业集团)。
  2.企业领导群体力量较强,厂长(经理)有开拓创新精神,能处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
  3.企业管理水平较高,基础工作扎实,能完成承包指标,经济效益较好。
  4.企业内部改革取得明显成效,深化改革的思路清晰,方向明确。
  二、计划单列的内容
  1.经济发展年度计划、中长期计划在市单列户头。计划单列企业的各项计划,直接上报市计委等经济综合部门,同时抄报企业主管部门。市计委等经济综合部门将计划单列企业的计划直接纳入全市计划统筹安排,单列指标,直接下达到计划单列企业,同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全市计划会议,工业排产、生产调度、物资订货等会议,以及各种有关的经济工作会议和专业会议,吸收计划单列企业参加。市各经济部门下发到市直属企业的文件、简报、资料同时下发计划单列企业。单列企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数字,除直接报送市统计部门外,同时报送市有关综合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2.物资计划在市单列户头。供给企业的物资采取大额直达、小额由物资部门直供的办法,不再经企业主管部门转拨。主管部门应把计划单列企业的物资计划指标分列出来,报市有关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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