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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失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委员会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委员会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先由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委员会审查、提出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五条 提出议案必须用书面形式,一事一案,写明议题、理由和解决的方案。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一个月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十七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的办公厅和各委员会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八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根据情况由全体会议审议或者由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联组会议审议议案时,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在分组会议审议议案时,有关机关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一条 提议案的机关负责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的机关或者提议案的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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