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0月17日 实施日期:1997年10月17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5月27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7日)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8月1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8年8月18日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五章 质询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效率,根据《
宪法》、《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工作实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要依据《
宪法》和法律,从本自治区的实际出发,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联系人民代表,参加常务委员会集体行使职权的活动。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开会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