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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几项开支标准调整后报表处理和所列科目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几项开支标准调整后报表处理和所列科目的通知
(京财行(1988)1146号 1988年8月11日)


市级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近日来,一些单位来电话询问“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在经费支出报表中如何反映,以及职工书报费、洗理费、防暑降温费等列支科目问题,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的支出,在5、6、8、9月份报送我局的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情况报表和每月行政、公检法支出统计表(重点户报表)的个人部分支出中列支。
  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洗理费、防暑降温费,在“职工福利费”目级科目下的“其他福利费”节级科目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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