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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7月14日 实施日期:1997年7月14日)修改

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
(1988年7月23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护鉴湖水域不受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更有效地利用鉴湖特有的优良水源,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法》和其他环境保护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鉴湖水域的保护范围分特别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一)特别保护区:东起绍兴市市郊稽山桥,西至绍兴县湖塘乡西跨湖桥之间的鉴湖主体水域,及其南侧1000米、北侧500米内的水域,以及西郭水厂与南门水厂上游1000米、下游500米内的水域。
  (二)一般保护区:南池江、坡塘江、娄宫江、漓渚江、秋湖江、项里江、型塘江、夏履江、西小江等鉴湖上游水域,特别保护区北侧边界至萧甬铁路之间的下游水域。
  鉴湖水域沿岸的部分陆地列入一般保护区,其范围由省环境保护部门会同绍兴市人民政府和萧山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 鉴湖特别保护区内的水质,应达到《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3)中的一级标准,一般保护区内的水质应达到二级标准。
  第四条 绍兴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是辖区内鉴湖水域保护的监督管理机关;萧山市辖区内的鉴湖水域保护,由萧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监督管理。
  省环境保护部门应会同绍兴市人民政府和萧山市人民政府制定鉴湖水域保护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
  鉴湖水域沿岸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鉴湖水域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鉴湖水域沿岸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鉴湖水域不受污染,并有权对污染鉴湖水域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六条 鉴湖水域保护范围内,严禁新建、扩建印染、电镀、造纸、制革、化工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体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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