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1988年9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31日以前已经在单位工作的临时工,用工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临时工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补办用工手续,临时工和用工单位要补签劳动合同。
北京市城镇临时工
劳动合同书(样本)
根据《北京市城镇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 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招用 同志(以下简称乙方)为临时工,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合同期满即终止劳动合同。
二、生产工作任务
1.乙方在甲方从事 工作。
2.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关于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或生产任务。
三、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生产、工作条件:
1.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
2.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按工种要求发给乙方劳保用品、配备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提供其它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四、劳动报酬
1.乙方在合同期间的工资标准
2.
五、保险、福利待遇:
1.乙方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前的工资、医疗等各项待遇与劳动合同制工人同。医疗终结后,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劳动保险待遇与劳动合同制工人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临时工要求另谋职业的,甲方可根据乙方工作时间长短、伤残程度付给乙方3至6个月本人工资总额的一次性补助费。
2.临时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合同期间与劳动合同制工人享受同等医疗待遇,并按下列情况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连续工作不满6个月的,经医院证明需要停工医疗的,停工医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停工医疗期间不发工资。
连续工作超过6个月(含6个月),经医院证明需要停工医疗的,停工医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停工医疗期间不发工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