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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给领取生活费的市、区、县政协常委、委员发放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给领取生活费的市、区、县政协常委、委员发放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的通知
(京财预(1988)986号 1988年7月14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各区、县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税务局、劳动局《关于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发放办法》的通知和补充通知发出后,有关部门提出在市、区、县政协领取生活费的政协常委、委员和不继任委员的价格补贴问题,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规定如下:
  1.给予在市、区、县政协领取生活费的常委、委员及不继任委员发放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补贴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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