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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1月12日 实施日期:1997年11月12日)修改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1988年7月15日西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五章 质询
  第六章 表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几年来的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议事,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以使用藏语文为主,藏汉两种语文并用。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
  因特殊情况,经半数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推迟或提前举行。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到会才能举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请假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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