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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事局等关于转发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转发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行(1988)989号、京人工(1988)39号 1988年7月15日)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税务分局(区、县税务局):
  现将劳动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劳字〔1988〕51号《关于适当提高城镇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困难补助标准
  市级单位可参照特大城市人均生活费收入每月不超过50元的标准予以掌握。各区、县可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在不超过这一标准的原则下自定困难补助标准。
  为了便于掌握和计算,职工本人与家属的补助标准一致。
  家居农村的职工困难补助标准,可按当地农民的一般生活水平考虑,但最高不超过我市人均月生活费的标准。
  二、职工收入的确定
  计算平均生活费时应包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浮动工资、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奖金(包括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经常性奖金)、各种津贴、补贴(除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人员的保健津贴以外的各种津贴、补贴)、副食补贴(除国发〔1988〕23号文件规定的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以外的副食补贴)、离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困难补助等。
  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经济收入,负担所供养的直系亲属(或因特殊原因所供养的非直系亲属)低于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可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单位福利委员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定期或不定期发给生活困难补助。对于不执行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多胎子女、非婚生育子女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不享受困难补助。
  三、困难补助范围
  困难补助范围限于有城镇户口的正式职工、离退休人员以及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不含临时工、农村户口的职工等,这部分职工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由单位采取其它办法酌情解决。
  企业单位职工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和困难补助之和低于本规定的,改按本规定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也改按本规定执行。其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所在单位发给。遗属是孤身一人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略高于上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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