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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颁发<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颁发〈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保发字[1988]187号 1988年7月15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
  现将劳动部《颁发〈关于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监察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劳字〔1988〕4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此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北京市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管理办法》一并贯彻执行。现对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1.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关于职业安全卫生的论证,并将论证结果载入可行性论证文件。
  2.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劳动保护专篇”应按劳动部《通知》中的《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编写提要进行编写。建设单位持“劳动保护专篇”及《北京市建设项目劳动保护“三同时”设施审查表》在初步设计会审前,到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视情况,组织有关单位的专家对“劳动保护专篇”进行论证。
  3.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或职业安全卫生方面问题较突出的工程项目,在验收前必须经北京市劳动局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或其指定单位作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未经评价、劳动保护监察机关不予验收。
  4.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填写《北京市建设项目劳动保护“三同时”设施验收申报表》于验收会前20天报劳动保护监察机关,申报验收。

《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编写提要

  一、设计依据
  1.国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采用的主要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和其它依据。
  二、工程概述
  1.本工程设计所承担的任务及范围。
  2.工程性质、地理位置及特殊要求。
  3.改建、扩建前的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概况。
  4.主要工艺、原料、半成品、成品、设备及主要危害概述。
  三、建筑及场地布置
  1.根据场地自然条件中的气象、地质、雷电、暴雨、洪水、地震等情况预测的主要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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