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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关于饮食服务企业实行提成工资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和修订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1999年度清理废止的第二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6日)废止

北京市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关于饮食服务企业实行提成工资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和修订办法
(京劳资发字[1988]450号 1988年7月18日)


区、县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属局、总公司劳动处:
  根据我市饮食服务企业1986年以来实行提成工资制度的情况,为进一步完善提成工资办法,现对市劳动局(86)市劳资字第416号,市税务局市税二字第638号,市财政局财商管字第567号《关于饮食服务企业实行提成工资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作如下修订和补充:
  一、实行范围:
  区、县、局、总公司所属以劳务为主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饮食、理发、浴池、洗染、照相、旅店、弹花、修理(修理企业的修理范围及条件仍按原规定掌握)钟表眼镜修配、服装零活加工、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不包括外事、旅游、乡镇企业)可实行提成工资制度,劳动服务公司、街道联社、市三产办所属同行业企业,实行提成工资的办法另有文件规定。
  二、关于提成工资的具体形式
  提成工资分为全额提成工资和超额提成工资两种形式。
  三、关于核定提成率的工资基数和利润基数
  1.工资基数
  实行全额提成工资的企业核定提成率的工资基数包括:标准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各种奖金。
  标准工资应按上年劳动工资年报中1985年工资改革时的标准工资(包括1987年仍自费负担的部分)加上1986年国家给企业职工增加工资的人均1.80元标准计算。1986年以来企业自行搞的浮动升级不计算在内,应视为奖金范围。
  实行超额提成工资的企业核定提成率的工资基数为:上年劳动工资年报中实际发放各种奖金。
  实行全额提成工资和超额提成工资的企业进入工资基数的奖金数额,人均发放水平低于2个月标准工资的,按2个月计算;超过8个月标准工资的超过部分不计入基数;2—8个月之间的按实际发放水平计算。(标准工资的计算以企业为单位均按每人每月6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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