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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征集适龄公民服现役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征兵工作奖惩规定(发布日期:1990年9月1日,实施日期:1990年10月1日)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征集适龄公民服现役奖惩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1988)31号 1988年7月18日)


  《福建省征集适龄公民服现役奖惩暂行规定》已经福建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发施行。

福建省征集适龄公民服现役奖惩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平时征兵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兵员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福建省军区是省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负责全省的兵役工作;各军分区(警备区)以及县、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第三条 实施本规定,必须坚持教育为主,惩处为辅,奖惩结合,赏罚严明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适龄公民是指在本省范围内年满十八周岁至二十二周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规定应当被征集服现役的男性公民。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第五条 兵役机关应于当年兵役登记开始前七日发出兵役登记布告。
  适龄公民应按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参加兵役登记,履行兵役义务。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后,由当地兵役登记站出具兵役登记证书。
  第六条 适龄公民参加兵役登记和体检期间,农村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发给误工补贴和交通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应作为正常出勤,照发工资,照常评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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