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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保护学校教学环境维护教学秩序的暂行规定

  第十条 校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取土、种植、开渠灌溉、堆放物品和倾倒垃圾。
  第十一条 禁止在学校门口两侧30米内设置垃圾斗(桶)或修建公共厕所。
  第十二条 禁止携带各种凶器和与教学无关的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进入教学区;未经学校允许,校外人员、车辆不得进入学校。
  第十三条 禁止在学校教室、实验室、图书室和其它教学场所内吸烟。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场地举办影响学校教学的活动,不得随意通知学校停课,参加与教育无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 严禁在学校赌博、酗酒、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任何人不得赌截、威逼、侮辱、殴打师生员工,侵犯人身权利。
  第十六条 严禁在学校进行封建迷信活动和传播内容淫秽、荒诞、反动的书画、歌曲、录音、录像及其它制品。
  第十七条 学校应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倡尊师爱生。学生应尊敬老师、勤奋学习,遵守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教职工应关心爱护学生,不得歧视、辱骂、体罚学生和强迫学生转学,不得随意勒令学生退学。
  第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学校管理,加强安全保卫,保护教学环境,维护教学秩序。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学校有权制止或要求赔偿;严重污染教学环境的,由当地环保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当地公安机关给予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工作人员由于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学校教学环境和教学秩序受到严重破坏或发生重大事故的,须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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