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宁市保护学校教学环境维护教学秩序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7月25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1日)修改西宁市保护学校教学环境维护教学秩序的暂行规定
(1987年11月13日西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8年7月2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保护学校教学环境,维护教学秩序,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的校园、校舍、运动场、花坛树木、校办工厂、农林牧场及其它财产均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和破坏。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教学区域内修建住宅、搭建屋棚;不得长期借用学校校舍和场地,已借用的要限期归还。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学校主管部门应及时修缮、改造学校危房,确保师生员工和家属的人身安全。
第六条 因城乡建设确需占用学校场地、校舍时,除按规定程序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另行划拨学校用地外,占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负责学校搬迁、补偿工作。
第七条 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制定建设规划时,应合理规划学校布局,并保证学校有必要的教学活动场地。
学校周围的建设用地应优先提供给学校发展使用,用于其它建设时应保证不影响学校教学和不污染学校环境。
第八条 凡设在学校附近、对学校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其它危害的单位,应限期治理,治理不了的应限期搬迁。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学校周围施放妨碍教学的嗓声,不准在学校门口或校内摆摊叫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