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由提请机关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说明。
第二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说明并初步审议后,交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意见进行审议,并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地方性法规时,必须宣读法规草案全文。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公布;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提请机关公布。
第五章 人事任免
第二十八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任免事项,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任免事项,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九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任免事项,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
第三十条 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提出任免报告,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对提请任免的人员进行考核。
第六章 质询
第三十一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各厅、局、委员会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二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三条 质询的内容应当是涉及违宪、违法问题,工作中发生的重大失误问题和领导人的失职、渎职问题。
第三十四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