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发给退休职工困难补助的补充通知
(京人工(1988)第34号 1988年6月21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属各总公司、高等院校:
经研究,现对享受特殊贡献待遇退休职工的困难补助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退休职工,应先按《
关于发给退休职工困难补助的通知》〔(87)市劳险字第82号,京人工字(1987)第11号〕之第
二条规定标准,发给退休困难补助。在发给退休困难补助的基础上,再按特殊贡献待遇标准加发特殊贡献待遇。退休费、退休困难补助与特殊贡献待遇之和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的标准工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