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5年4月27日 实施日期:1995年4月27日)修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
(1988年6月27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88年6月28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1988年6月28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第三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章 主任会议
第五章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第六章 常务委员会各办事机构
第七章 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联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遵循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全面行使《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保证《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我省的遵守和执行,努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我省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保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民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