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须按国家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持有省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采药检查证的人员,有权对一切狩猎、采药活动和猎采物的购销、贮运、加工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在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
  (一)擅自猎采一、二级野生动植物的,没收猎采物、猎采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猎采证件,处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关于禁猎区、禁猎期、禁采期的规定进行猎采,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情节较重的,没收猎采物和违法所得,可处5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销猎采证件;
  (三)使用禁用的猎采工具、猎采方法,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情节较重的,没收猎采物、猎采工具和违法所得,处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销猎采证件;
  (四)违反猎采证件的有关规定猎采的,没收猎采物和违法所得,处5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销猎采证件;
  (五)无证从事狩猎的,无证从事采伐三级野生植物的,没收猎采物、猎采工具和违法所得,处2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六)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处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非法运输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处3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决定,其中(六)、(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但同一违法行为,一个机关处罚后,另一个机关不得重复处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