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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5年12月26日 实施日期:1995年12月26日)修正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
(1988年6月27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8年6月28日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拯救濒临灭绝的物种,保持自然生态平衡,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野生动植物的猎采、经营、驯养繁殖和其它与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有关的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生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饲养、驯化和繁殖野生动物,培育、引种和繁殖野生植物,有关部门应当在种源、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五条 设立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基金。基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 野生动植物保护对象分为三级:
  一级,珍贵稀有、濒临绝迹的物种;
  二级,数量稀少或分布地域狭窄、资源贫乏的物种;
  三级,资源严重减少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物种。
  野生动植物保护对象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禁止猎采一级、二级野生动植物。因科研、展出等需要猎采一级野生动植物的,须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因特殊需要猎采二级野生动植物的,须经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经批准猎采一、二级野生动植物的,须持有省有关主管部门发给的特许猎采证,并按批准的种类、数量、时限、场所和方法猎采。
  第八条 对三级野生动植物实行限量猎采,并规定禁猎期、禁采期。年度猎采指标由县级有关主管部门拟定,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禁猎期、禁采期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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