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
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规定,审核本乡(镇)内渡口的高立和撤销,报县交通局审批;
(四)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推行乡、村船舶安全承包责任制;
(五)领导乡(镇)船舶管理所(站)和村民委员会搞好水上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到渡口、水库、码头进行现场检查,制止、纠正乡(镇)运输船舶的违章行为;
(六)督促乡(镇)船舶修造厂(点)按照有关规定搞好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的管理职责是:
(一)有必要的应设专职的乡镇运输船舶管理人员;
(二)教育村民严格遵守水上交通安全规定,组织村民制定“村民安全公约”;
(三)检查督促本村运输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和船员按有关规定办理证照、保险,做到本村没有无牌证或证件不齐的船舶和船员参加营业运输;组织船舶联组,实行村、联组船舶安全承包责任制;
(四)严格遵守《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保证本村不违章私设渡口;
(五)墟日、他假日组织有关人员到渡口、码头维护渡运秩序,教育群众和渡工遵守渡口守则和渡运安全规定,制止渡船超载渡运。
第八条 乡(镇)船舶管理所(站)的职责权限是:
(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交通管理和乡(镇)运输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
(二)组织、督促辖区内的乡(镇)运输船舶的船主或经营者按规定到航政机关和保险部门办理船舶检验、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舶保险,协助航政(港务监督)机关举办船员技术培训和考核发证;
(三)负责乡(镇)港口、码头的现场安全管理,开展安全宣传教育,纠正违章行为。经县以上航政(港务监督)机关委托,在委托范围内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协助航政(港务监督)机关调查处理本辖区内的水上交通事故,并负责事故统计上报;
(五)接受县以上航政(港务监督)机关的委托,办理从事县境内营运的乡(镇)运输船舶的签证及其他工作;
(六)接受航政、保险、工商、税务、航道等部门的委托,代征税金,代收规费,代办船舶保险业务。
第九条 乡(镇)水库、公园、风景区水域的游览船舶,由各管理单位按航政机关的要求管理,并接受当地航政机关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