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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劳务市场管理规定[失效]

  社会劳务介绍机构的管理办法 由省劳动局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劳务介绍机构在国家法律、政策许可范围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向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劳动者介绍职业;
  (二)组织在职职工的交流;
  (三)组织劳务协作和地区之间的劳务输出与引进;
  (四)提供其它与劳务交流有关的服务。
  第七条 劳务介绍机构可通过举办劳务交流会,刊登和播发招工、求职广告,组织发布劳动力供求信息等形式,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提供中介服务。但不得干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享有的用人自主权和职业选择权。
  第八条 劳务介绍机构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中介服务,可收取适当的服务费,服务费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劳动局制定。
  劳动服务介绍机构应依法纳税。
  第九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通过招工、求职广告,请求劳务介绍机构推荐以及其它媒介进行招聘和求职。
  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和劳动者谋求职业,必须持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有效证明。
  第十条 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应遵循先城镇后农村,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招聘外来临时劳务人员,须具备居住条件;招聘的劳动者须迁转户口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达成用工协议,通过劳务介绍机构介绍的,由劳务介绍机构办理登记和有关手续,并将登记情况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通过其它媒介的,由用人单位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劳动服务公司办理登记和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达成用工协议,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符合国家法律和政策,并须包括下列内容:
  (一)从事的工种或劳务项目;
  (二)试用期限、合同期限;
  (三)生产、工作时间和条件;
  (四)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
  (六)违反合同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七)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各市应根据行业、工种等不同情况,制定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可随市场物价等情况变化作相应调整。劳动者的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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