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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发布1992年度清理废止第二批不再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1992年12月24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下发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资发字[1988]128号 1988年6月11日)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总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现将劳动人事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劳人薪〔1988〕2号《关于下发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办的技校、幼儿园等同类学校的教师是否按劳人薪〔1988〕2号文件规定提高工资标准,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
  二、实行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和实行成本列支工资总额包干办法的企业,如给教师提高工资标准所需资金由企业工资增长基金和包干工资总额中解决,市里不另追加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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