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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工业行业协会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协会领导人由会员充分酝酿、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组织机构的设置,由会员充分酝酿,民主商定,一律不套用行政机构的设置办法。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下设常设办事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办理日常事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按专业设置分支机构。
  第十九条 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一般挂靠在该行业有代表性的骨干企业或事业单位。
  第二十条 协会常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名额,由协会理事会商定,人员来源从挂靠单位和会员单位选派。
  协会常设机构专业工作人员在原单位的待遇不变。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行业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会费标准由理事会商定,报行业协会审批机关批准。会员交纳的会费,企业单位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事业单位从经费中列支。
  (二)开展咨询服务、出版刊物、编印资料、举办展览等有偿服务收入。
  (三)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资助,国内外团体或个人的自愿捐赠。
  (四)其它正当收入。
  第二十二条 行业协会的经费支出项目:
  (一)常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和临时工作人员的补贴。
  (二)办公所需费用。
  (三)活动开支。
  (四)其它正当开支。
  第二十三条 行业协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监督制度。

第七章 审批

  第二十四条 市计划经济委员会为市工业行业协会审批机关。
  第二十五条 行业协会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成立行业协会,应按本规定第三章的条款进行筹备。筹备机构需经行业归口部门认可,并向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开展工作。
  (二)行业协会筹备工作结束准备正式成立时,由行业协会的筹备机构向行业归口部门提出申请成立报告,经审核同意后,由行业归口部门正式呈报审批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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