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组织企业协商订立行规行约,维护本行业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八)承担政府部门及其他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行业协会的设立
第七条 行业协会的设立以行业为基础,参照国家标准GB4754—8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和代码》分业设会,由行业归口部门统筹安排。
第八条 同一行业只能成立一个行业协会,不得按行政区划或行政层次层层设立行业协会。
第九条 根据需要,沈阳地区的行业协会可以团体会员的身份参加全国性跨地区行业协会或成立分会。
第十条 行业协会设立的条件:
(一)发起和自愿参加行业协会的单位应占全行业单位数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行业内单位的年产值总和占全行业总产值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二)发起和自愿参加行业协会的单位,必须包括该行业的骨干企业以及有关科研设计单位,必须包括不同部门和系统的同行业企业。
(三)有固定的办公地点、专职工作人员和正当的经费来源。
第十一条 设立行业协会,必须按本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经批准后方能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的名称应冠以“沈阳”字样,并标明行业名称,不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和“省”、“市”字样。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应是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以及相关的事业单位。
行业协会可聘请专家、学者和退居二线的老同志作为顾问。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的会员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优先享用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有权参与协会管理,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协会的决议事项有表决权,并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五条 行业协会会员应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完成协会布置的工作,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行业协会可设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其成员实行任期制,任期由行业协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