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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工业行业协会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3日)废止(原因:与当前工作实际不符,或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

沈阳市工业行业协会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6月1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工业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加强行业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业协会由同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的限制。
  行业协会属于社会经济集团,是社会团体法人,不采用行政办法或行政手段进行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条 行业协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维护企业、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推动本行业的发展。
  第四条 政府采取“积极引导、加强管理、稳步发展”的方针,有计划、有目的地推进行业协会的发展。
  政府对行业协会的设立实行审批制度,由行业归口部门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行业协会的任务

  第五条 行业协会在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向政府反映企业、事业单位的愿望与要求,传达贯彻政府有关指示和精神。
  第六条 行业协会工作内容包括:
  (一)对全行业进行基础资料调查、搜集和整理工作,向政府提出制订行业规划、经济技术政策和经济法规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二)推动横向经济联系,协调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在生产经营、技术合作和竞争中的问题,推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开展咨询服务,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情报和市场信息,组织交流活动,指导企业的经营。
  (四)培训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人员,提高人员素质。
  (五)积极发展与国外相关民间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六)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行业的其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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