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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京劳特发(1999)65号 1999年4月6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管理,保证特种设备的检验质量,更好地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北京市劳动局批准并核发许可证的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等)安全技术检验机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管理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北京市劳动局特种设备监察处是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监督指导部门,负责对检验机构的资质进行审查,检验人员考核认证,监督检验质量。
  第四条 检验机构必须本着公正的、第三方的原则进行检验,其主要任务为:
  ㈠在规定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特殊检验工作;
  ㈡对有关特种设备的事故分析提供技术支持;
  ㈢完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检验机构必须取得北京市劳动局核发的有效的资格证照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检验工作,并对检验质量负责。
  第六条 检验机构的资格认证工作按照《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认可办法》(京劳特发【1998】130 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检验机构资格认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
  第七条 检验机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标准、检验细则开展检验工作。
  第八条 检验机构应向市特种设备监察处报送本年度的检验工作情况,报送材料包括:
  ㈠每季度过后5天内填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情况统计表”;
  ㈡每年1月10日前协助监察机构填报“特种设备基本情况统计表”;
  ㈢按有关规定应填报的有关报表;
  ㈣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年度工作总结;
  ㈤特种设备检验员年审材料。
  第九条 检验机构应注重自身建设,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本单位的整体素质。
  第十条 检验人员在从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检验工作时,必须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核发的具有相应检验项目的在有效期内的检验资格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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