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整顿焊割气体气瓶市场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整顿焊割气体气瓶市场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特发(1999)70号 1999年4月9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有关局、总公司:
  现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整顿焊割气体气瓶市场的通知》(质技监锅字〔1999〕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凡在我市充装新型焊割气体的单位,必须向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方可从事气瓶充装工作。凡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二、我局已经批准的充装液化石油气或其它气体的单位,不得擅自增加充装新型切割气业务,欲新增充装气体种类的单位,应事先向我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增项手续。一个充装气瓶厂或站,属于二个独立法人单位的,应分别在我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此次对新型焊割气体气瓶充装单位的检查,整顿工作,由区县劳动局和我局直管的局,总公司组织进行。对检查出的问题,应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按“通知”要求予以严肃查处。5月20日前,请各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报告检查和整顿情况。我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单位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