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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公有住宅楼房大、中修定案标准》的通知

  凡房屋结构、装修、设备三个组成部分中的一个分项达到十分严重损坏标准的,应进行中修。
  第十四条 油饰
  当油漆失光、老化、翘皮、剥落见底时,应重做油饰。钢门窗及其各类钢铁部件应3~5年油饰一次;木门窗及其各类木部件应5~10年油饰一次。
  第十五条 粉刷
  当装饰层粉刷掉粉、剥落及划痕污迹较多时应重做粉刷(只负责公共部位,包括基层抹灰)。外墙涂料装饰及楼梯间、公共走廊的室内涂料,应每10~15年涂刷一次。
  第十六条 更换门窗
  当木门窗开关不灵活、松动、脱榫、糟朽;钢门窗开关不灵活、开焊、严重锈蚀时应更换门窗,五金残缺。
  第十七条 修补外墙大板缝
  当外装饰层空鼓、裂缝、风化、有脱落危险时应修补或重作。
  第十八条 修补外墙大板缝
  当外墙板勾缝砂浆脱落;外墙板缝局部严重渗漏时应修补。
  第十九条 阳台、梁、板、柱加固
  当以上构件出现明显变形、裂缝值超过设计规范规定;钢筋保护层剥落,钢筋锈蚀时应做加固处理。
  第二十条 屋面维修
  当屋面达到一般损坏标准(见第八条);顶层漏雨房间占顶层房间总数的10%~30%时,应维修。
  1.平顶:当屋面防水层出现空鼓、翘边、封口不严时应维修。
  2.坡顶:当屋面瓦件有碎裂,屋脊抹灰开裂时更换损坏的瓦件或屋面维修。
  第二十一条 厨厕渗漏的维修
  当厨厕渗漏影响到正常使用时,应维修。
  第二十二条 地下室防水
  当地下室有积水时应查明原因、清除积水,维修或重作地下室防水层。
  第二十三条 局部上、下水管线及设备更换
  当上、下水管线局部损坏、严重锈蚀和少量设备损坏时,应局部更换管线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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