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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公有住宅楼房大、中修定案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公有住宅楼房大、中修定案标准》的通知
(京房地修字(1999)第311号 1999年4月12日)


各区县房地局、各物业管理公司、各自管房单位:
  现将市局制定的《北京市城镇公有住宅楼房大、中小修定标准》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北京市城镇公有住宅楼房大、中修定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房屋安全和正常住用,延长房屋的使用年限,改善房屋的居住条件,为房屋产权和管理单位修缮定案提供依据,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北京市城镇公有住宅楼房的大、中修定案均应执行本标准。其他楼房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大、中修工程分类

  第三条 楼房大修包括以下内容
  1.翻建。
  2.屋面大修:坡顶挑修或全部换瓦;平顶换板;重作防水。
  3.整栋楼重做外墙板缝防水。
  4.抗震加固。
  5.综合维修。
  6.地下室重做防水。
  7.上、下水及设备更新。
  8.电器线路更新。
  第四条 楼房中修,包括以下内容
  1.全楼门窗油饰。
  2.全楼内外墙粉刷。
  3.全部或部分门窗更换。
  4.修补外墙装饰层。
  5.修补外墙板缝。
  6.阳台、梁、板,柱加固。
  7.屋面维修。
  8.修补或重做厨、厕间防水层。
  9.地下室局部渗漏。
  10.局部更换上、下水管线及设备。

第三章 大修工程定案标准

  第五条 楼房翻修
  达到危险房屋标准或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且严重损坏的房屋应翻修。
  危险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整栋房屋随时有倒塌可能,通过一般修缮仍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严重损坏房是指结构有明显变形或损坏,屋面严重漏雨,装修严重变形、破损,油漆普遍老化见底,设备陈旧,配件不齐全,管道锈蚀严重,水卫、电照的管线器具和零件残缺及严重损坏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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