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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失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及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人员本人及原所在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
  (二)失业人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而且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求职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三)失业人员尚未达到退休年龄。
  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期限
  (一)失业保险金现行发放标准是:
  1、连续工作时间不满5年的,月发放标准为217元;
  2、连续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月发放标准为233元;
  3、连续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月发放标准为248元;
  4、连续工作时间满15年以上,月发放标准为264元;
  5、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一律按本市最低工资的217元。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连续工作时间确定:
  1、连续工作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连续工作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连续工作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连续工作时间4年以上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连续工作时间超过5年,其超过5年的部分,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的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哪些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的其它保险待遇有医疗补助费、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其具体标准是:
  (一)失业人员因病到失业保险机构指定的医院就医的,可以补助本人医疗费50%-80%,累计医疗费数额不超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额的80%。医疗费的管理原则是先个人支付,后申请医疗补助的办法。
  (二)失业人员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采取计划生育措施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三)失业人员死亡的,参照本市在职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等。
  (四)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期间,从事个体经营或者考入中等以上学校的,凭其营业执照或者学校入学通知书,可以一次性享受其应领取的失业救济金的剩余部分。
  七、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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