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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京劳就发[1999年]74号 1999年4月12日)


各区、县劳动局: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现将调整北京市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失业救济金调整后的发放标准:
  (一)连续工作时间不满5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24元;
  (二)连续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40元;
  (三)连续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56元;
  (四)连续工作时间满15年以上的,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为272元;
  (五)从第13个月起,失业救济金月发放标准一律为224元。
  二、调整后的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从1999年5月1日起执行。
  三、各区、县失业保险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积极做好失业救济金标准调整后的核定和发放工作。
  一、失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国有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
  二、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国家机关及其城镇合同制工人、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依照本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上述单位的失业人员依照本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上述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它城镇企业。
  三、失业保险金的缴纳
  (一)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1、用工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2、职工个人,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市、区(县)劳动局委托用工单位的开户银行按季度代为扣缴。
  四、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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