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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大兴县一九九九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成本价的批复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大兴县一九九九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成本价的批复》
((99)京房改办字第038号 1999年4月13日)


大兴县房改办:
  你办《关于确定1999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成本价的请示》(兴房改办字(1999)第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县1999年1月1日起,出售公有住宅楼房取消标准价,一律实行成本价。
  二、同意你县1999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成本价为每建筑平方米12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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