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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市法制办《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市法制办《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法发(1999)74号 1999年4月15日)


各区、县劳动局: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行政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文书以及处罚文书立卷归档的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现将市法制办《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的通知》(京政法制监字〔1999〕2号,以下简称《评查标准》)转发给你们。同时,根据劳动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评定标准部分
  (一)“基础标准”部分
  1.关于“被处罚主体资格适当”问题,在评查标准的附件中所列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259号令)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999〕第3号)的规定,对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处罚,属于对公民个人的处罚
  2.关于“适用法律正确”的评查,还应包括实施处罚的种类、幅度必须符合实体法的规定,高出或低于实体法设定的行政裁量权限均认作违反实体法。
  (二)“一般标准”部分
  1.调查取证阶段
  ①《调查笔录》中必须具有对当事人和知情人的调查,在有多份《调查笔录》时,文书规范评查以其中能证明违法事实和情节的笔录为主。
  ②告知和申辩(使用于不举行听证的案卷),告知的对象必须是当事人或委托人,否则视为无效告知。告知的内容必须全面、无遗漏。
  ③“调查终结报告”即《调查报告》,对一般性案件的审理程序可以通过《调查报告》中的“负责人审批意见”栏体现。
  2.审查决定阶段
  ①《审议笔录》或《会议纪要》是对较大案件,经集体审议决定处罚的文书。
  ②《行政处罚决定书》领导签批稿要保存好,并整理归档。
  ③责令改正的内容一般情况下均应在《处罚决定书》中体现。
  3.送达执行阶段
  结案报告中必须要有执行结果的反映,除具有罚款收据外,还应有当事人的《整改报告》或在执行情况中说明整改情况。结案报告,一般情况下使用《结案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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