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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京民计发(1999)164号、京财社(1999)909号 1999年6月14日)


各区县财政局、军退办、直属干休所:
  现将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军人职业津贴标准的通知》(〔1999〕政干字第14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移交政府安置的执行军队生活待遇标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志愿兵。
  二、执行标准
  按照〔1999年〕政干字第14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执行时间
  从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四、经费来源
  1999年1月至12月从军费开支,从2000年1月起,按现行财政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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