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岗职工与企业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
(京劳社办发(1999)29号 1999年6月21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劳动处,中央军事单位在京企业劳动部门:
为了推进我市的再就业工作,鼓励下岗职工主动地通过各种形式实现再就业,解除下岗职工再就业后在社会保险方面的后顾之忧,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38号)的精神,现就下岗职工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以下简称“协保”)是为了帮助年龄较大,有一定再就业能力的下岗职工解除在社会保险方面的后顾之忧,尽快实现再就业的一项措施。通过下岗职工与企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将社会保险关系保留在原企业,离开再就业服务中心,实现再就业。
二、下岗职工中,1959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男职工、1964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女职工,经本人与企业协商一致,可以办理“协保”。
“协保”的期限比照劳动合同的期限确定。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一方不同意续签的,协议自行终止,双方应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协保”协议签定后,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劳动合同停止执行。
三、在“协保”期间,企业继续为“协保”人员办理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手续;为“协保”人员保管人事档案。“协保”期满后,按规定将社会保险关系和人事档案转入指定机构。
四、“协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在本市上一年最低工资标准至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300%的范围内,由双方商定。缴费比例为25%,缴纳比例由双方商定,但个人须按不低于6%的比例缴费,今后个人缴费比例随北京市企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统一进行调整。
五、“协保”人员的失业保险暂按本单位上一年职工工资1%和个人缴纳2元的标准,由双方商定负担比例,今后缴费比例待北京市新的失业保险规定出台后,再按新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