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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岗职工与企业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


  附件1:

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书(样本)



  甲方:××××××××(企业名称)
  乙方:×××(下岗职工)

  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期间和终结时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保险的缴纳:
  企业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协保”人员办理缴纳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三项社会保险手续。
  1.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______,乙方承担______,甲方承担______。
  2.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______,乙方承担______,甲方承担______。
  3.失业保险费缴纳______,乙方承担______,甲方承担______。
  三、医疗费用的承担:
  乙方在协议期间患大病所发生的费用,除按本市大病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外,其余费用甲方承担______%,乙方承担______%。
  四、协议期间,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承担乙方的档案保存;
  2.当乙方与其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帮助“协保”人员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
  3.乙方应按协议向甲方缴纳社会保险应承担的费用;
  4.甲方除本协议确定的给予乙方待遇外,不再向乙方承担其它义务。
  五、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由于被判刑、劳改、劳教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六、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发生兼并、合并、分立、被收购的,本协议由接收单位继续履行。
  七、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八、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乙方可向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乙方不按本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得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九、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签订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协议即行解除,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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