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确定行政机关实施罚缴分离时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社法发(1999)30号 1999年6月21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市政府法制办《关于确定行政机关实施罚缴分离时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范围的通知》(京政法制监字〔1999〕17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为促进罚缴分离工作的落实,市政府法制办拟在该制度实施一段时间后,组织对罚缴分离执行情况的大检查。
附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确定行政机关实施罚缴分离时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范围的通知
(1999年6月14日 京政法制监字〔1999〕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保证罚缴分离制度的正确实施,根据《
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罚缴分离时,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范围,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