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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3年改革与脱困实施意见中涉及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国有大中型企业3年改革与脱困实施意见中涉及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2月14日 粤地税发〔1999〕3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3年改革与脱困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1998〕83号)称:“对目前不具备兼并破产条件而又扭亏有望的大中型亏损企业,可通过土地置换、作价引资、产权转让、开发房地产等方式盘活原有企业土地资产。经国土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企业土地使用权不发生转移的,5年内可继续保留划拨土地性质;对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按出让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全部返还企业用于安置职工,或者将土地出让金部分转为国家资本金再注入企业。同时,所发生的土地使用权转移不作为转让交易处理,免予征收各种税费或附加。”
  对上述规定所涉及的营业税问题,省局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照章征收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但对我省国有大中型工业企业从1999年起的3年内,如出具经国土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不作土地使用权转让,而按出让方式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有关文件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可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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